(1)一般注意事項
使用與操作必須遵守的一般注意事項如下:
1、掌握應用設備各部位的結構、性能等,了解安全裝置的功能。
2、不能把安全裝置封閉起來,以防當發生緊急情況時無法及時操作。
3、使用的燃氣應適應燃燒器的性能。更換不同屬性的燃氣時,必須分析原燃燒裝置是否適用,必要時應根據剛換燃氣的特性對原燃燒裝置(燃燒器)進行更換或改造。
4、根據燃燒器的使用條件,操作必須遵守點火、運行、熄火等操作規程。
5、啟動、點火、熄火、停止及緊急安全措施等操作盤,應安裝在非常明顯的位置。
6、流量調節閥、壓力調節閥等的功能必須完好可靠。
7、燃燒器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設置空燃比。
8、不準隨意改變燃氣、空氣的壓力,不能在超過規定壓力下運行。
(2)燃燒裝置的點火、運行、熄火、停止的通用操作流程
1、點火準備與點火
在點火前,主燃燒器與點火燃燒器的截止閥應完全關掉,燃氣的壓力和溫度、空氣壓力、冷卻水壓力應保持在標準值上。必須將煙道閘閥開到所規定的開度,使排煙處在正常的情況。
a、點火前必須進行吹掃,并且需用爐內容積4倍以上的空氣量進行吹掃,吹掃空氣流量應為燃燒負載時的50%以上的流量。
b、引燃主燃燒器時先給空氣,再用點火棒、點火燃燒器或其它能點火的點火源放到指定的位置,遵循所規定的操作方法點火。此外,手動點火時,先給空氣,準備點火源,開啟燃氣閥,必須在5s以內點燃。
c、起火的確認,從窺視孔觀察或由火焰監測器指示是否點燃。
d、有2個以上的燃燒器時,需先開一個燃氣閥,引燃一個燃燒器。程序同上。
e、點火失敗時,應快速關掉燃氣閘閥。再點火前,應先用空氣吹掃后,再用上述方法進行點火。
f、引燃主燃燒器時,按照規定點火燃氣量進行點火。